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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B2B出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浙北绿色家居电商创业园
2020-07-31 02:59
6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一经发布使外贸圈为之沸腾,呼吁多年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方式代码终于尘埃落定。
该文件的出台能够帮助更多出口企业更好地应对疫情下的出口销售危机,在扩大跨境电商企业业务范围的同时,肯定了海外仓在跨境电商业务开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但跨境电商B2B出口的线上化仍存在一定问题,此次试点也表明了国家希望通过试点城市的实践探索找到制约跨境电商B2B出口发展的难点和痛点,推动跨境电商B2B领域改革突破。
跨境电商B2B出口存在问题
一是税收征缴问题。多数企业涉及无增值税进项票问题,货物销售后,面临增值税无法抵扣,需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增加了企业综合成本。此前,跨境电商B2C零售出口同样面临以上问题,但已通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2019年国税局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两文件解决。
目前,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对综试区内零售出口企业无票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试行“无票免税”政策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所得税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的税收政策尚不明朗,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二是数据真实性审核问题。传统一般贸易出口通过审核境外采购商的采购合同等材料确认真实性。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申报中的电子信息传输,由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传输交易订单、物流等信息,由于目前跨境电商B2B出口平台主要为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中国制造网等第三方平台为主,但随着跨境电商B2B业务模式的逐步发展,且在疫情期间,企业显著体会到平台规则对于出口企业销售的影响,不排除规模较大的企业通过独立站直接进行跨境零售和B2B销售。
此前,作为第一审核方的第三方平台因要对所提供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数据真实性较高,然而对于自建站的出口企业,平台订单信息传输的真实性审核困难较大。
三是跨境大额支付结算问题。由于央行严令禁止企业间大额往来资金脱离央行金融清结算系统开展清结算业务,因此传统一般贸易出口均是线上询盘,线下凭合同等材料到银行办理收付款;跨境B2B出口模式下的电子支付业务也是通过跳转银行对公账户网银系统,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跳转相应银行对公支付网关,以确保资金流转纳入央行金融清结算系统。
但此前线上询盘,线下银行完成支付,现转为线上交易,受平台规模和影响力限制银行资源有限、合作率不高,因此多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其银行资源实现平台与银行支付网关的对接和跳转,但需给B2B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一定的佣金,交易成本不降反增。
对策建议
探索跨境电商B2B出口税收制度改革,解决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后顾之忧。可参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对于符合条件且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对所得税采用无票成本税前扣除的方式征收。此外,应给予跨境出口企业专项所得税减免政策,建议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即15%进行征收,推动实现外汇回流。
完善跨境电商相关法律法规,实现跨境电商B2B健康可持续发展。2019年《电商法》的出台明确了国内电商企业、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规范了国内电商的发展,但《电商法》中涉及跨境业务的内容较少。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线下实体经济业务受阻,基于国内完善的工业体系和跨境电商线上化消费方式而呈现逆势增长态势。在全球产业链产业体系加速重构的大趋势下,跨境电商B2B作为我国跨境贸易的主要形式,尽快推动完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服务商管理规范,跨境数据流动和管理、跨境贸易参与方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助推我国跨境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搭建跨境电商出口公共服务平台,解决跨境大额支付问题。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发展离不开平台的支撑,国内B2B出口平台数量少、规模小,若要保证出口企业降费的同时,推动跨境电商B2B出口快速发展。可参照跨境电商进口模式,通过搭建公益性的跨境电商出口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解决跨境平台与银行系统对接问题,提供包括企业票据支付、信用支付、现金支付、票据/现金充值、转账、企业现金管理等多领域专业票据服务,涵盖B2B、B2C、C2B、C2C等多种模式,完善企业线上支付交易流程,实现高效便捷监管。